苹果诉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: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苹果公司要求在中国内地“iPad”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,并向“深圳唯冠”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、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的诉讼请求。这意味着,如果苹果公司不上诉,或上诉后法院依然维持原判,那么苹果未来在内地继续以“iPad”作为产品名称将属违法行为。
内地注册信息显示 深圳唯冠在2000年就拥有了iPad注册商标
据悉早在2000年,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,2001年,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。而当时苹果公司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产品。
2006年,苹果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,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,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,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,但是最终败诉。2009年,苹果与唯冠达成协议,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.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。但唯冠方面表示,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以上3.5万英镑的一揽子转让协议中,在中国内地,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,唯冠台北公司没权力将其出售。苹果遂向中国深圳地方法院起诉,要求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归其所有,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、律师费,共计人民币400万元。
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苹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,苹果公司目前有三种选择,继续上诉、在中国内地更名销售iPad平板电脑或向深圳唯冠单独购买“iPad”内地注册商标。目前来看,纵使苹果拥有全世界一流的律师团队,苹果二审胜诉的可能性也不大,深圳法院倾向于认为苹果公司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,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,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,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,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。